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賈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季涵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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