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93號原 告 吳謝英訴訟代理人 吳國章 蔡豐徽律師被 告 譚淑珍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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