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娟娟
複訴訟代理 何峻杰
人
複訴訟代理 陳柏瑋
人
被 告 陳駿崴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30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1 月27日上午9 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2 月10日下
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伍仟零參拾參元、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七六、百分之八點七七六、百分之十一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鄒秀珍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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