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3022號
KSEV,102,雄小,3022,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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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022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被   告 丁偵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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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