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022號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被 告 丁偵祐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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