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45號
原 告 鍾偉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綮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
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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