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40號
FYEV,103,豐補,40,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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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玠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浡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羅浡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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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