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38號
FYEV,103,豐補,38,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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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8號
原   告 黃惠玲
送達代收人 王貞淇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明田即信一印書局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9213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713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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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