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34號
FYEV,103,豐補,34,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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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家昌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
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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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