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2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姵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德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8,37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