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葉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柔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