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淑惠
被 告 劉采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許石慶
法 官黃文進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