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48號原 告 劉俊麟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新移民跨國婚姻媒合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乾嘉訴訟代理人 李欣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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