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2年度,266號
HLEV,102,花小,266,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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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花小字第2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羅健浩
被   告 吳如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羅健浩吳如音均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即原 告。被告羅健浩於92年至9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吳如音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共4筆,計新台幣(下同)137,335元。依就學貸款契約之 約定,借款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 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 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且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前開借款之利息依其利率標準 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於借款 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 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 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起 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 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 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 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依撥款通知書所載,被 告羅健浩於96年6 月間畢業,並98年10月31日申辦為低收入 戶,依約應自99年11月1 日起攤還前開借款之本息,惟其除 清償部份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業於102年6月27日



轉列為催收款者,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自得請求給付尚欠之本金計65,68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就學貸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三、被告羅健浩吳如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主 張之事實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原告公司合併函、原告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第436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
│ 借款金額 │ 立據日期 │ 尚欠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 │年利率│
├─────┼──────┼─────┼──────┼───┼───────┼───┤
│137,335元 │92年8月21日 │ 65,682元 │自101年12月1│1.83% │自102 年1月1日│0.183%│




│ │93年2月20日 │ │日起至102年6│ │起至102年6月26│ │
│ │93年8月31日 │ │月26日止 │ │日止 │ │
│ │94年2月2 日 │ ├──────┼───┼───────┼───┤
│ │ │ │自102年6月27│4.74% │自102年6月27日│0.474%│
│ │ │ │日起至102年7│ │起至102年6月30│ │
│ │ │ │月9日止 │ │日止 │ │
│ │ │ ├──────┼───┼───────┼───┤
│ │ │ │自102年7月10│4.71% │自102 年7月1日│0.948%│
│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2 年7月9│ │
│ │ │ │止 │ │日止 │ │
│ │ │ ├──────┼───┼───────┼───┤
│ │ │ │ │ │自102年7月10日│0.942%│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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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