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葉瀛賓
非訟代理人 林佳燕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李亞格
上列聲請人聲請李亞格受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亞格(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目前局長為張乃千局長)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李淑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李亞格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李亞格經診斷為多重障礙重度,因心智 缺陷而日常生活事物無法處理,欠缺自理生理及維護自身權 益之能力,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並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聲請對李亞格 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李 亞格家系圖、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摘要表為證。參以 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1日至頤安護理之家(地址:高雄市 ○○區○○路000 號)會同覺民診所王興耀醫師調查應監護 宣告人李亞格精神狀況之結果,應監護宣告人李亞格對於指 認現場工作人、命其舉起右手等指令,分別以「吱唔」之聲 音及站起身之動作回應,復經本院詢問今天天氣是否寒冷, 以點頭表示等情;暨鑑定人王興耀醫師陳述:「病患對於外 界的訊息,溝通不能完全理解,表達內容不完全一致,數理 能力及判斷能力不佳,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 護,無法完全瞭解外在訊息,亦無法表達自身之意思表示, 經治療無回復可能。該員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 等語。綜上,足認應宣告監護人李亞格不能為意思表示、不 能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已達「監護宣告 」之程度,聲請人聲請對李亞格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另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 院審酌:
受監護宣告人李亞格(下稱受監護宣告人)未婚,父親已於 93年間死亡,母親離婚後再婚並育有3 名子女,繼母則與父 親育有5名子女,均與受監護宣告人關係疏離,而堂姐李淑 花長期照顧受監護宣告人,已心力交瘁,目前受監護宣告人 因氣切照護之需求,被安置於頤安護理之家,且因具低收入 戶資格,已申請住宿式機構照顧補助,有高雄市身心障礙者 個案管理摘要表在卷可參,顯示受監護宣告人之最近親屬均 無意願擔任主要照顧者,可知其等均無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 人之監護人。
受監護宣告人既已安置於頤安護理之家,據上開鑑定人王興 耀醫師之陳述,受監護宣告人需24小時專人照顧,有關受監 護宣告人日後之養護事宜,均可委由機構照護,受監護宣告 人之監護人僅需定期探視即可,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 簡稱高雄市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住居所所在地之社政主 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個案管理,為其法定職權,有政 府編列預算,編制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且受監護宣告人為低 收入戶者,日後受監護宣告人有醫療、照護、生活等費用之 匱乏時,高雄市社會局具有如何申請相關社會補助之專業, 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由高雄市社會局擔任,最能符合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從而,本院選定高雄市社會局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另受監護宣告人之堂姐李淑花,曾長期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 主要照顧者,因長期照護受監護宣告人,身心無法負荷,才 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仍具有關愛之心,明瞭 受監護宣告人之財務狀況,且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有同意書可稽,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 適當。本院指定受監護宣告人堂姐李淑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五、又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法院指 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在財產清冊 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 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且前開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 ,於必要時延長之,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