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9號
KSDV,99,建,29,2014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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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慈諾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
訴人103 年1 月29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0,9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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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