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慈諾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
訴人103 年1 月29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0,9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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