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洪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於民 國102 年8 月21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7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 年10月4 日臺 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各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7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4 日 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至103 年2 月4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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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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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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