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87號
KSDV,103,除,87,201402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7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726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陳茹苓張和明 │鳥松區農會│0000000 │20,000元 │102年9月27日 │AA0000000 │ │
│ │ │ │信用部 │ │ │ │ │ │
├──┼──────┼─────┼─────┼──────┼────────┼───────┼──────┼───┤
│002 │顏懷恩 │張和明鳥松農會區│000000000 │35,970元 │102年10月1日 │AA0000000 │ │
│ │ │ │信用部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