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尤嘉薪
代 理 人 尤嘉裕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 聲請人於102 年7 月23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 述明確,並提出OO時報全國版分類廣告1 份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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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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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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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OOOO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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