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王煒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 理 人 田禮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於民國 101 年11月16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 第59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 年8 月18日青年日報,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 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94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 人於102 年8 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青年日報,至103 年1 月 18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有上開本院裁定及青年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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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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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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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 0 │股票 │1 │9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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