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號
KSDV,103,訴,4,201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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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坤堂
      呂麗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6,403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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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