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劉宗興
被 告 高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煌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4,080 元(即原
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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