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31號
KSDV,103,補,231,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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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李興德
原   告 李興泰
原   告 李興旺
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656,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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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