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鍾孔炤
相 對 人 高雄市派遣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派遣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0月27日成立後,自 99年至101 年間,均未依工會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定期召開 會員大會及改選理、監事會議,且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定 期召集理監事會議並依職權按時審查財務,經聲請人核與「 警告」處分,仍未改善;又相對人未按時繳交代辦勞健保費 用,且會員人數僅餘11人未達工會法第11條所規定30人,是 該會顯已違反工會成立宗旨及工會法相關法令,爰依工會法 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 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 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 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因積欠相關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迭經勞工 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催討而遲未繳納,經聲請人基於主 管機關之身分,函請相對人召開理、監事會議,並提出還款 計畫提交理、監事會議討論,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等情,有 聲請人提出之相關函文在卷可參。
㈡其次,相對人會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其第二屆 理、監事之任期於100 年8 月2 日屆滿,直至102 年4 月始 辦理第三屆之董監事改選,而相對人並未提出資料證明其於 99年至101 年間,有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辦理選任 理、監事,或為保障會員權益及福利而協調、處理積欠之勞 、健保費用之情事,甚相對人會員人數經其自行清查後僅為 剩11人,已低於工會法規定會員人數最低30人之標準。本院 審酌相對人辦理之會務及財務已有重大瑕疵,且會員人數已 低於法定人數,又遲未依主管機關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亦未能自行宣告解散,是聲請人以主管機關之身分,依工會
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工會,自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