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得生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徒環球佈道團
法定代理人 郭行道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徒環球佈道團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徒環球佈道團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徒環球佈道團董事, 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民國59年4 月23日許可設立 ,並經本院核准設立登記,因原有捐助章程老舊、欠完整、 語意不清,經於102 年9 月22日召開第8 屆第2 次董事臨時 會,議決修改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 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徒環球佈道團之現任董事,此有 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 7 頁、第9 頁),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 定聲請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 張該財團法人因原有捐助章程老舊、欠完整、語意不清,經 董事會議決議修改變更捐助章程,亦據其提出上開董事會議 紀錄、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各1 份為證(詳本院 卷第8 至11頁),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修改變更捐助 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載,修改變更之意旨如附表說明欄之說 明,新規定之內容包含董事會之職權、董事及董事長改選之 程序、代理主席、代理出席董事會、董事罷免、會計制度、 預算及決算、報請備查、補充規範、施行規範等規定,該部 分章程補充後,整體捐助章程之內容確實較為完整,又修改 內容包含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董事會之召開、財產之處置 及動用限制、剩餘財產歸屬等規定,該部分章程修改之內容 合於法制及一般社會常規,其他章程僅係援用原有規定,並 配合上開補充、修改,就條項之安排予以調整,此部分調整 亦為整體修改變更之所需,是認財團法人台灣基督徒環球佈 道團之捐助章程確有如附表所示修改變更之必要,聲請人聲 請補充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