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聲請人代理人 張廷榕 相 對 人 頂尖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春 相對人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移調字第27號確認債權存在等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 書 記 官 周綉美 調解委員 林永順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調解成立內容如下: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3 年2 月28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聲請人新 台幣貳拾伍萬元。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之代理人 張廷榕、賴傳忠 相對人之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調 解 委 員 林永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周綉美 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綉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