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麟
非訟代理人 盧申北
相 對 人 辜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辜達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相對人辜達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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