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47號
KSDV,103,司票,747,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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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麟
非訟代理人 盧申北
相 對 人 辜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辜達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相對人辜達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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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