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黃富稼
上聲請人黃富稼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票據金額肆拾柒萬參仟參佰元,與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之肆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元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台端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並不清晰,請陳報完整
之帳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