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05號
KSDV,103,司催,105,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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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梅立民
上聲請人梅立民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 年11月16日」,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3 年3 月1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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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