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支票,所載之發票人為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惟係以黃 旭初為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 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發票人( 即聲請人) 仍持有票據權 利之釋明,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於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