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67號
KSDV,103,司促,7367,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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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芩亦(原名:林靚瑜)
債 務 人 郭栗𧍫(原名:郭淑宜)
一、債務人林芩亦(原名:林靚瑜)郭栗𧍫(原名:郭淑宜)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芩亦(原名:林靚瑜)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
   12月間邀同債務人郭栗𧍫(原名:郭淑宜)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1357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芩亦(原名:林靚瑜)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
   栗𧍫(原名:郭淑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芩亦(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35797│名:林靚瑜│0月1日起  │      │       │
│  │元  │)、郭栗𧍫│      │      │       │
│  │   │(原名:郭│      │      │       │
│  │   │淑宜)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芩亦(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797│名:林靚瑜│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郭栗𧍫│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郭│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淑宜)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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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