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芩亦(原名:林靚瑜)
債 務 人 郭栗𧍫(原名:郭淑宜)
一、債務人林芩亦(原名:林靚瑜)、郭栗𧍫(原名:郭淑宜)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芩亦(原名:林靚瑜)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
12月間邀同債務人郭栗𧍫(原名:郭淑宜)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1357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芩亦(原名:林靚瑜)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
栗𧍫(原名:郭淑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芩亦(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35797│名:林靚瑜│0月1日起 │ │ │
│ │元 │)、郭栗𧍫│ │ │ │
│ │ │(原名:郭│ │ │ │
│ │ │淑宜)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芩亦(原│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797│名:林靚瑜│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郭栗𧍫│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郭│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淑宜)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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