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90號
債 權 人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代 理 人 古逢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楨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薛楨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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