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吳素月
債 務 人 吳碧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素月、吳碧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吳碧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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