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09號
KSDV,103,司促,7209,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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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國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國印於民國92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04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20日止累計57,805元正未給付
    ,其中21,233元為本金;36,48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20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國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1233 │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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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