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紹興(原名:吳明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肆萬玖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