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44號
KSDV,103,司促,6944,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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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幃喧

債 務 人 陳俊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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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