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弈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弈妘於101 年6 月11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年
息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
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
被告所適用之利率。)。
查債務人自102 年2 月11日起至102 年6 月3 日止,於特
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2 年11月10日止,尚有62464 元
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60813 元部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
。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記
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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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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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弈妘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3% │
│ │49790 │ │1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弈妘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73% │
│ │8358元│ │1月1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陳弈妘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98% │
│ │2665元│ │1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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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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