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824號
KSDV,103,司促,6824,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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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24號
債 權 人 曾菊枝
債 務 人 林昱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昱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對債務人林昱汝請求之具體法律依據。(依所提聲請狀及證
據,僅林幸靜受讓台端原出資額,林昱汝與台端未有債權債務關
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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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