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24號債 權 人 曾菊枝債 務 人 林昱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昱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對債務人林昱汝請求之具體法律依據。(依所提聲請狀及證據,僅林幸靜受讓台端原出資額,林昱汝與台端未有債權債務關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