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90號
KSDV,103,司促,6790,201402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鄭育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