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672號
KSDV,103,司促,6672,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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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慶榮律師即吳進元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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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