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慶榮律師即吳進元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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