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504號
KSDV,103,司促,6504,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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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懷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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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