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479號
KSDV,103,司促,6479,201402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梁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