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陳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芳有限公司、魏志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台南市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
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魏志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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