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
債 權 人 劉侑承
債 務 人 陳炳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炳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示其約定清償日期為
民國101年10月15日)
二、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
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炳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