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
債 權 人 林玉崑
債 務 人 王敏華
債 務 人 張清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㈤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