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39號
KSDV,103,司促,6139,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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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
債 權 人 林玉崑
債 務 人 王敏華
債 務 人 張清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㈤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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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