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32號
KSDV,103,司促,6132,2014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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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
債 權 人 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
債 務 人 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及
  其中:
  (一)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叁拾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103年
  1月31日,退票日為103年2月5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
  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103年2月5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
  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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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