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968號
KSDV,103,司促,5968,20140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姜作緒
債 務 人 陳俊志
債 務 人 楊幃喧
一、債務人陳俊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俊志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幃喧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