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959號
KSDV,103,司促,5959,20140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