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822號
KSDV,103,司促,5822,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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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徐博閎
債 務 人 戴華封
債 務 人 戴陳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仟零柒拾貳萬叁仟柒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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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