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791號
KSDV,103,司促,5791,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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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廖鴻文
債 務 人 王聖葉
債 務 人 廖文賢
一、債務人廖文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聰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廖
  鴻文、王聖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貳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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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