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廖鴻文
債 務 人 王聖葉
債 務 人 廖文賢
一、債務人廖文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聰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廖
鴻文、王聖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貳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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