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債 權 人 蔡菀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福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多少?並說明其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
三、釋明利息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
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釋明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為何?
五、債務人楊福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